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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尧都区**镇**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9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和其朋友刘某某在其家中喝酒,被告人曹某某喝了6两左右的白酒,当天下午14时29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晋L****7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去向阳学校给孩子送东西,行驶至尧都区尧庙镇***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龙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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