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曹**,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户籍所在地靖边县张家畔镇******,现住靖边县海则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M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曹***酒后驾驶陕K****白色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从靖边县西新街西段马宝林狗肉馆门前路段出发,准备去名都大酒店,车沿西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新街与长城路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曹**的血醇浓度为17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 苗
2020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曹*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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