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RN****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庞某某沿霸州市**镇**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具城附近时与行人沈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沈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曹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