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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醉酒后在靖边县老车站新民巷,曹某某将路过的李某某头部打了一拳,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靖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十三中队队长田某某指派中队民警双飞飞、张某乙、冯帅、常海飞四人赶赴现场处置警情,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双飞飞、张某乙依法口头传唤曹某某时,遭到曹某某、张某甲的辱骂和反抗,曹某某一直推搡民警,张某甲坐在了警车上,后民警双飞飞、张某乙将曹某某带至警车内,曹某某用脚乱踢双飞飞、张某乙的身体,张某甲拉着警车的车门,阻碍民警将曹某某带离现场,致民警双飞飞、张某乙受伤。

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双飞飞进行检验:左手食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0.5cm*0.5cm表皮剥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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