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区**镇**社区居民委员**路**号**幢**单元**室,捕前住**市**区**镇**小区**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市**区**公租房**栋**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家鸿,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市**区**镇**路**小区**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超,男,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市**城**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建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8********,傣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号,捕前住**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燕,男,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正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县**街道**社区**组**村**号,捕前暂住**市**村**宾馆租房住(**楼套间),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罕恩,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7********,布朗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庄,男,1991年**月**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章地,男,198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恩,男,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布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万,男,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0********,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光,男,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2********,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吨,男,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应坎,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昌福,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号,捕前暂住**市**住宿区,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锁云,男,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号附**号,捕前暂住**市**镇**村,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院伦,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3********,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镇**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海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镇**队**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树,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9********,布朗族,小学文化,**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应,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糯,男,197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班,男,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1********,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罕约,男,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6********,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叫,男,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0********,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区**镇**农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忠云,男,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镇**镇**分场场直**号,捕前住**市**农场**分场部**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4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云,男,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市**镇**镇**农场**分场场直**队**号副**号,捕前住**市**村29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德强,绰号“安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仓光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州**市**幢**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光银,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捕前住**市**镇**,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李兴,绰号“黄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镇镇直单位居民新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德志,绰号“加顺”,男,198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县**港,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康,曾用名陈金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组**号,捕前住**县**农场**分场**组, 2019年1月1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海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5********,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县**镇,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荷丹,男,197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9********,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县**镇**社区中路**号,捕前住**市**区**城14栋**单元**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3********,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仕福,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3********,壮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明发,男,197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1********,彝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镇**居委会**路**号**幢**室,捕前住**市**路**号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星,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农场**分场**队**号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移,男,196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农场**分场**队**居民点**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少华,男,1986年**月**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市**城**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佳彬,男,198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0********,汉族,大学文化,**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蔡家鸿、叶超、刁建伟、岩燕、张正文、岩罕恩、岩庄、岩章地、岩恩、岩万、岩光、岩吨、岩应坎、邓昌福、蒋锁云、岩院伦、吴军、宋海涛、岩树、岩应、岩糯、岩班、岩罕约、岩叫、齐伟、杨忠云、张建云、潘德强、仓光辉、杨光银、曹李兴、潘德志、陈康、丁海龙、欧阳荷丹、李静、梁仕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0日,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将被告人董明发、谭星、罗佳彬、李少华、许移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吴某某、叶超、刁建伟组织走私成品油、走私河沙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明发、齐伟的走私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长期从泰国、老挝等国家购买成品油后通过航运等方式将成品油运输至其位于缅甸境内靠近中国西双版纳边境沿线的加油站储存,伺机走私入境销售牟利。2016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刁建伟、叶超为保证成品油运输方便,合资购买了“鸿伟168”、“鸿伟383”两条运油船,同时入股“万崩6号”运油船,使用上述运油船从泰国将购买的柴油运输到缅甸后,再由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组织车辆将柴油运输至中缅边境缅方一侧的加油站储存。被告人刁建伟同时入股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位于缅甸的加油站,参与分红。被告人吴某某则受雇于被告人曹某某,负责管理曹某某名下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出入库、调派运油车辆以及记录成品油销售账目。
初始,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岩树、岩糯商定走私0#柴油入境的相关事宜。被告人曹某某销往国内的柴油由被告人岩树、岩糯为其保货(保证柴油顺利走私入境),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告人岩树、岩糯支付每吨500元至900元不等的保货费,约定由被告人岩树、岩糯将柴油从缅甸经中缅边境小路拉运至曹某某指定的中国境内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或者其他卸油地点,再由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安排被告人齐伟等驾驶员驾驶大型油罐车等候接驳柴油并送货给境内买家。在被告人岩树、岩糯保货走私0#柴油的过程中,如果被执法部门查获或者发生意外等致使柴油损失的,则由被告人岩树、岩糯赔偿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为确保及时收回国内销售资金,还安排岩树、岩糯负责为其代收部分境内买家的购油款,返回缅甸时交给曹某某。在这种保货的走私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后,为方便油款及运费的结算以及增加柴油销量,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发展了另一种走私方式,即由被告人岩树、岩糯赊账购买柴油后走私入境售卖,所得货款扣除运费后再由岩树、岩糯与其结算油款,剩下的利润均归岩树、岩糯所有,这不仅调动了岩树、岩糯的积极性,还防止了运输过程中成品油的损耗。通过这种方式,向曹某某、吴某某购买成品油走私入境的不法分子日益增多,被告人蒋锁云、岩院伦、岩罕恩、岩庄等也相继加入走私成品油的行列,被告人蔡家鸿的加油站也采取同样的方式,以致走私成品油犯罪在西双版纳边境地区形成较大规模。
(1)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曹某某、吴某某以保货方式安排岩树从缅甸走私0#柴油进入中国1097656升,价款为3914194.8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2252318.23元人民币;岩糯从缅甸走私0#柴油进入中国984647升,价款为3308413.92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1983583.2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曹某某、吴某某以赊账方式让岩树从曹某某在缅甸景康油库购买走私入境中国的柴油共计5072189升,价款为21275852.12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10886044.47元人民币;
(3)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9日,曹某某、吴某某以赊账方式让岩糯购买柴油走私入境共计1369510升,价款6003831元人民币,偷逃税款2963019.65元人民币;
(4)自2018年1月至11月,曹某某、吴某某以赊账方式让岩罕恩团伙购买柴油走私入境共计2055396升,价款8293839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4321123.77元人民币;
(5)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间曹某某、吴某某以赊账方式让蒋锁云购买0#柴油走私入境419240升,价款为187851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908410.15元人民币;
(6)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叶超合股,使用“加龙信6号”油船,将曹某某通过叶超在泰国购买的柴油经湄公河运抵缅甸“关累度假村”,再由叶超安排潘德强等人用小油船接驳柴油后,经澜沧江走私入境至关累“福鑫源”沙场。再由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安排被告人李静、欧阳荷丹等驾驶员,使用油罐车将走私入境的柴油从福鑫源砂场运往中国国内销售牟利。共走私入境柴油3979705.084升,价款16922785.22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8598148.5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以保货方式、以赊账方式协助直接走私人购买柴油后绕越设关地走私入境0号柴油共计14978343.08升,价款61597432.13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31912648.06元人民币。
被告人齐伟受曹某某指使,为曹某某驳装走私入境的柴油426411升,价款1670252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902165.83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蔡家鸿与被告人曹某某合伙向泰国的石油公司订购成品油后,通过航运从泰国的港口运输至缅甸梭累港码头后安排车辆将成品油运输至蔡家鸿在中缅边境经营的加油站存储销售。起初,被告人蔡家鸿伙同岩万香(在逃),让岩万香从缅甸经240通道附近的一条石场小路将柴油偷运入境销售。同时,被告人蔡家鸿也以赊账的方式让被告人岩树购买柴油后经中缅边境便道走私入境销售。2015年以来,被告人蔡家鸿又伙同被告人岩燕,将柴油出售给岩燕后由其组织人员从中缅边境便道走私入境销售。
2016年8月份,杨旭龙(另处)伙同被告人谭星与被告人蔡家鸿商议在勐腊县勐润地区开辟走私通道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走私通道开辟后,被告人蔡家鸿通过被告人董明发联系境外石油公司购买柴油并将柴油存放在老挝勐醒(音译)。被告人董明发在明知柴油要通过走私的方式流入中国境内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境外石油公司向被告人蔡家鸿出售柴油,并从中获取销售提成。按照杨旭龙与被告人蔡家鸿定下的交易规则,被告人蔡家鸿勐醒条线的柴油只出售给杨旭龙、谭星团伙,其他人员向被告人蔡家鸿订购该条线的柴油也必须经过杨旭龙同意。杨旭龙按照被告人蔡家鸿规定的柴油单价确认购买柴油数量后再由被告人蔡家鸿、董明发联系境外石油公司将柴油运送至老挝勐醒。而后杨旭龙伙同被告人谭星、李少华、许移、陈启祥(另处)组织改装的油罐车出境到老挝勐醒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
(1)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13日,蔡家鸿安排岩万香共走私入境0#柴油 937860.24升,价款4653525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1896881.51元人民币。
(2)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10月,蔡家鸿向岩燕出售柴油由其走私入境销售的0#柴油3345550升,价款为13500580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7077632.35元人民币。
(3)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蔡家鸿让岩树购买并走私入境的0#柴油1486488升,价款6813937元人民币,偷逃税款3246486.86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蔡家鸿让岩庄购买并走私入境的0#柴油147400升,价款689351元人民币,偷逃税款 323473.43元人民币。
(5)2016年以来,被告人董明发帮助境外石油公司向蔡家鸿出售0#柴油2112795升,经西双版纳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为4281479元人民币,上述柴油均出售给谭星团伙以及罗佳彬走私入境。
综上,被告人蔡家鸿走私柴油偷逃税款总计16825953.15元人民币。
(三)2014年,被告人叶超、潘德强、陈康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福鑫源198号挖沙船及开建船厂沙场和帕沙沙场(2018年更名为福鑫源沙场)。2016年11月,被告人叶超、潘德强、曹某某、蔡家鸿、刁建伟五人又共同出资购买了关累168号挖沙船用于走私河沙销售牟利。购买沙船后,被告人叶超安排被告人潘德强、仓光辉等人从关累港出发到缅甸第四特区中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处下游10公里左右缅方一侧的湄公河内采沙,采完沙后顺湄公河而上直接运到中国关累港上游约700米处的澜沧江岸边停靠,再由倒短货车将河沙从船上驳装运往关累至景洪方向约五公里处的福鑫源沙场囤积,由被告人杨光银根据每辆倒短货车拉运河沙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驾驶员开具运费结算单,最后由潘德强向倒短车驾驶员进行结算,福鑫源沙场根据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获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叶超利用关累168号沙船和福鑫源198号沙船共走私入境缅甸河沙526705.04立方米,偷逃税款共计4944270元人民币。其中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刁建伟、蔡家鸿伙同被告人叶超、潘德强合伙经营关累168沙船期间,走私入境河沙偷逃税款1377469.85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岩罕恩、岩树、岩糯、岩燕、蒋锁云等过货团伙、购私团伙走私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岩罕恩等八人走私犯罪团伙
2018年1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岩罕恩、岩庄、岩章地、岩恩、岩光、岩吨、岩万、岩应坎合伙从事柴油走私活动,8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改装油罐车,由岩庄负责联系曹某某、吴某某、蔡家鸿等境外售油团伙购买柴油,使用改装油罐车经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走私入境销售。岩罕恩团伙走私柴油入境共计2202796升,价款8983190元,偷逃税款为4644597.2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岩应于2018年2月至4月、同年10月共帮被告人岩庄拉运柴油走私入境柴油共计83800升,价款353983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181374.16元。
(二)被告人岩树、岩应、吴军、宋海涛的走私犯罪事实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岩树先后伙同被告人岩应、蒋锁云为曹某某、吴某某保货拉运柴油走私入境,向曹某某、蔡家鸿购买柴油走私入境。被告人岩树伙同岩应、蒋锁云以保货、赊销等方式自曹某某、吴某某处走私入境0号柴油共计偷逃税款13138362.7元人民币。被告人蔡家鸿向岩树出售走私入境的0号柴油偷逃税款共计3246486.86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岩树伙同被告人岩应、蒋锁云走私柴油总计偷逃税款16384849.56元人民币。
(2)自2017年6月起,被告人吴军向被告人曹某某购买柴油,由被告人岩树将购买的柴油运输入境。2018年4月份,被告人宋海涛参与到吴军购销柴油生意中。2018年6月10日至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吴军、宋海涛共向曹某某购买走私入境的0#柴油共计185108.5升,偷逃税款403788.28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岩糯、岩班、岩罕约、岩叫、杨忠云、张建云的走私犯罪事实
(1)2016年,被告人岩糯为曹某某保货运输柴油入境。后被告人岩糯、岩班、岩叫、岩罕约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蓝色无牌东风翻斗车用于向曹某某经营的缅甸景康加油站购买柴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所获利润四人平分。被告人岩糯为曹某某保货运输柴油走私入境,与岩糯、岩班、岩叫、岩罕约合伙走私柴油入境共计偷逃税款4946602.85元人民币。被告人岩班、岩叫、岩罕约合伙走私柴油入境1369510升,偷逃税款2963019.65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忠云在景洪市勐龙镇边境,向被告人岩班、岩糯等人直接联系订购从缅甸走私入境的柴油,并使用改装油罐车运往中国国内销售牟利。被告人杨忠云共计购买和销售走私柴油的数量为110486.24升,金额为56151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250259.71元人民币。
(3)被告人张建云直接联系被告人岩罕恩购买从缅甸走私入境的柴油,或者与境外卖家直接联系购买柴油,并由岩罕恩团伙走私入境。被告人张建云向岩罕恩购买以及直接走私入境的柴油共计114888.32升,金额57702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261335.41元人民币。
(四)被告人岩燕、岩院伦、蒋锁云、张正文、邓昌福的走私犯罪事实
(1)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岩燕先后伙同被告人岩应、岩院伦、蒋锁云为蔡家鸿保货拉运走私柴油入境,并且向蔡家鸿购买柴油并使用改装油罐车拉运入境销售牟利。被告人岩燕、岩应、岩院伦、蒋锁云4人共走私柴油入境3345550升,价款为13500580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为7077632.35元人民币。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蒋锁云单独联系被告人吴某某,从曹某某在缅甸景康的油库购买柴油并使用改装油罐车,从景洪市勐龙镇中缅边境沿线走私入境销售牟利,共走私柴油入境419240升,价款187851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908410.15元人民币。其中,在201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锁云、岩院伦共同购买一辆改装油罐车,通过吴某某向曹某某购买柴油走私入境。被告人岩院伦、蒋锁云共同走私柴油361640升,价款1642272元人民币,偷逃税款785216.76元人民币。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正文明知被告人岩燕走私柴油仍与其联系购买。随后由被告人岩燕向蔡家鸿联系购买柴油,并安排岩院伦、蒋锁云等人使用改装油罐车在中缅边境缅方一侧蔡家鸿的加油站装运柴油,将柴油走私入境至景洪市勐龙镇“疆峰矿场”附近后驳装至被告人张正文安排接货的油罐车上。被告人张正文向岩燕购买走私入境的柴油共计244655升,偷逃税款为548347.33元人民币。
(4)2018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昌福向走私人员岩光(另处)、玉光香(在逃)联系购买走私柴油,玉光香、岩光等人在被告人蔡家鸿的缅甸240加油站购买0#柴油后组织改装油罐车将柴油走私入境送给被告人邓昌福,由被告人邓昌福将购油款转账给玉光香,随后被告人邓昌福将购得的走私柴油在国内销售牟利。2018年4月29日至同年6月8日期间,邓昌福共向玉光香支付购油款858224元人民币,购买走私入境的柴油156040.727升,偷逃税款365944.46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潘德强、仓光辉、杨光银、潘德志、曹李兴、陈康、丁海龙、李静、欧阳荷丹走私柴油和河沙的犯罪事实,梁仕福走私柴油的犯罪事实。
(1)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德强、仓光辉先后与被告人叶超、刁建伟、曹某某、蔡家鸿等人合股,购买了“福鑫源198号”、“关累168号”2条采沙船,在境外缅甸湄公河流域开采河沙,并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将从境外开采到的河沙经澜沧江走私运输入境至中国勐腊县关累镇“福鑫源沙场”囤积销售牟利。在福鑫源沙场的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潘德强为主要的负责人员,其除了参与出资购买沙船外还负责办理缅甸的采沙证、雇佣沙场工人、销售河沙以及沙场日常管理及记账分红;被告人仓光辉负责沙场采沙登记及销售,潘德强不在沙场时也负责沙场管理;被告人杨光银负责在沙场筛沙,并负责向拉沙的倒短车辆开单及销售沙的记账;被告人陈康除了在福鑫源沙场占有股份外还自己驾驶倒短车拉沙。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潘德强、仓光辉、陈康、杨光银利用关累168号沙船和福鑫源198号沙船共走私入境缅甸河沙526705.04立方米,偷逃税款共计4944270元人民币。
(2)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叶超伙同被告人潘德强等人,使用“加龙信6号”油船(后期改名为相腊668号),将曹某某通过叶超在泰国购买的柴油经湄公河运抵缅甸“关累度假村”,再由潘德强安排被告人潘德志、曹李兴,使用“德强号”、“德辉号”等小油船接驳柴油后,经澜沧江走私入境至关累“福鑫源”沙场,再安排被告人丁海龙、陈康等驾驶员,使用改装油罐车将走私入境的柴油驳装至油罐内储存,由潘德强安排的被告人杨光银负责登记小油罐车驳到沙场的具体柴油车数,并负责安排把油倒装到沙场的油罐中储存。再由曹某某、吴某某安排李静、欧阳荷丹等驾驶员,使用油罐车将走私入境的柴油从福鑫源沙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销售牟利。共走私入境柴油3979705.084升,价值16922785.226元人民币,偷逃税款8598148.59元人民币。
(3)自2017年7月份始,被告人梁仕福与他人结伙,共同出资购买改装油罐车,购买走私柴油销售牟利。被告人梁仕福向被告人曹某某订购走私柴油并由曹某某安排柴油走私入境,再由曹某某安排驾驶员李静、欧阳荷丹将柴油接驳后运送给被告人梁仕福。
自2018年3月份始,被告人梁仕福、李静、欧阳荷丹三人合伙共同向曹某某订购走私柴油,运输到普洱市销售。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1辆油罐车,梁仕福负责与曹某某、吴某某联系订购柴油并管理账目,曹某某按照梁仕福的要求让李静和欧阳荷丹到景洪市关累福鑫源沙场将走私柴油运输到普洱市思茅区,被告人李静和欧阳荷丹负责在普洱市思茅区销售走私柴油。2018年9月22日,曹某某、吴某某和梁仕福三人为应对公安机关调查,以梁仕福购买的真实的柴油数量、银行转账资金和曹某某在境外的购油客户为依据,制作了梁仕福在缅甸介绍缅甸购油客户到曹某某位于缅甸的景康油库买油的虚假账本,吴某某还制作了境外客户的基本信息,把虚假账本和客户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梁仕福用于串供。
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梁仕福向曹某某购买走私柴油共计1886340.15升,金额9930928元,偷逃税款4399271.95元。其中,被告人欧阳荷丹、李静在与梁仕福合伙期间向曹某某购买走私柴油共计1057544.98升,价款为5627334元,偷逃税款2453680.51元人民币。
(六)被告人谭星、李少华、许移、罗佳彬的走私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份,杨旭龙(另处)伙同被告人谭星与被告人蔡家鸿商议在勐腊县勐润地区开辟走私通道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走私通道开辟后,被告人蔡家鸿通过被告人董明发联系境外石油公司购买柴油并将柴油存放在老挝勐醒(音译)。被告人董明发在明知柴油要通过走私的方式流入中国境内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境外石油公司向被告人蔡家鸿出售柴油,并从中获取销售提成。按照杨旭龙与被告人蔡家鸿定下的交易规则,被告人蔡家鸿勐醒条线的柴油只出售给杨旭龙、谭星团伙,其他人员向被告人蔡家鸿订购该条线的柴油也必须经过杨旭龙同意。杨旭龙按照被告人蔡家鸿规定的柴油单价确认购买柴油数量后再由被告人蔡家鸿、董明发联系境外石油公司将柴油运送至老挝勐醒。而后杨旭龙伙同被告人谭星、李少华、许移、陈启祥(另处)组织改装的油罐车出境到老挝勐醒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
综上,杨旭龙伙同被告人谭星、许移、李少华向蔡家鸿购买并走私入境的0#柴油为1887290升,偷逃税款共计3832813.31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少华参与走私454210升0#柴油入境,偷逃税款898094.54元人民币。
(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罗佳彬向蔡家鸿提出购买老挝勐醒的柴油,并得到蔡家鸿、杨旭龙的许可。按照最初定下的交易规则,蔡家鸿将柴油单价报给杨旭龙,由杨旭龙转报给罗佳彬,罗佳彬按照柴油单价确认进油数量后向蔡家鸿订购柴油。确定交易后罗佳彬组织非法改装的油罐车出境到老挝勐醒与蔡家鸿完成柴油交接后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罗佳彬除购买老挝勐醒方向的柴油外,还向境外缅甸方向购买柴油,罗佳彬与境外卖家完成柴油交易后由岩光(另处)组织车辆出境至缅甸将柴油运输入境至罗佳彬在景洪市的私人油库及罗佳彬境内售油的工地。被告人罗佳彬走私入境的0#柴油共计797263.68升,偷逃税款共计1783075.29元人民币(走私老挝方向的0#柴油为236100升,偷逃税款495473.19元人民币;走私缅甸方向的0#柴油为561163.68升,偷逃税款1287602.1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张建云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建云系云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其未经审批从事成品油经营,从查扣的相关书证反映,自2018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建云非法经营柴油共计191147.61升,评估价值为835890.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搜查、提取、辨认、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海关核定证明书;视频、数据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蔡家鸿、叶超、刁建伟、岩燕、岩罕恩、岩庄、岩章地、岩恩、岩万、岩光、岩吨、岩应坎、蒋锁云、岩院伦、吴军、宋海涛、岩树、岩应、岩糯、岩班、岩罕约、岩叫、齐伟、潘德强、仓光辉、杨光银、曹李兴、潘德志、陈康、丁海龙、欧阳荷丹、李静、梁仕福、董明发、谭星、罗佳彬、李少华、许移逃避海关监管,将成品油走私入境销售;被告人张正文、邓昌福、杨忠云、张建云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境的成品油,上述4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叶超、刁建伟、潘德强、仓光辉、杨光银、陈康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河沙走私入境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云未经许可经营柴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蔡家鸿、吴某某、叶超、刁建伟、岩树、岩糯、岩罕恩、岩庄、岩班、岩燕、潘德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岩叫、岩罕约、岩糯、岩班、岩光、岩恩、岩吨、岩章地、岩万、岩应坎、蒋锁云、岩院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天鸣、唐红军、魏亚萍、谢晨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齐伟、潘德强、杨光银、张建云、岩庄、叶超、刁建伟、岩树、董明发、谭星、李少华、罗佳彬、许移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梁仕福、欧阳荷丹、潘德志、蒋锁云、蔡家鸿、邓昌福、陈康、丁海龙、仓光辉、杨忠云、李静、曹李兴、张正文、岩院伦、岩罕约、岩罕恩、岩糯、岩章地、岩班、岩燕、岩恩、岩应、岩应坎、岩吨、岩叫、岩光、岩万、宋海涛、吴军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32册、散卷8册、散件6页、光盘729张、笔记本63本、对账单一沓(12张)、石油档案袋4袋、边境通行证1本、入境通行证1本;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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