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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利国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曹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京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2公里50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4.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凝寒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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