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州省佛山市**镇。2019年11月23日被临时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曲某某找到被害人韩某甲谎称有校服的生意,问其是否愿意合作挣钱。为取得被害人韩某甲的信任,被告人曲某某编制一份与哈尔滨**学校签订的虚假合同,韩某甲由此信以为真并与曲某某签订了合伙协议,通过银行将16.5万元钱分两次汇给曲某某,曲某某将该钱款用于个消费及信用卡还款。案发后曲某某变更了手机号及住址,藏匿到他处。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曲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曲某某、韩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曲某某与韩某甲签订的合伙协议,哈尔滨**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曲某某向韩某甲提供的哈尔滨**公司与哈尔滨**学校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合同等;
2. 证人韩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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