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被害人石某某和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系德惠市小区管理大队工人。2020年10月14日9时许,四人在德惠市执法局修剪草坪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本单位的A03011号电动三轮车搭载石冠军等人返回单位,沿本市东风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港丰小区路口处时车辆发生翻覆,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自首。被害人近亲属与德惠市小区管理大队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对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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