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曲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曲某与朋友一起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盘古牛蛙饭店吃饭,曲某喝了一瓶左右的啤酒。2时许,曲某酒后驾车载着其朋友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7mg/100ml。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曲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刘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曲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