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甲,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监视居住。
辩护人范作辉,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210568217。
辩护人王喜英,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211593032。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景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规迁移其女儿景某乙户口,诈骗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06000元,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人民币20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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