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景某甲,曾用名景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库尔勒**汽车修理部员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社**号,现住址库尔勒市**路**汽车修理部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0时25分许,被告人景某甲酒后驾驶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过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凌市场前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4.96 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