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58********,彝族,文盲,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现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对禄丰县***镇**村委会*村涉及邪教的重点人员普某某家入户访查,在其家中搜查出普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两支(疑似射钉枪和气枪各一支)、疑似射钉弹121颗和气枪弹79盒,后经鉴定:在普某某家查获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疑似气枪是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楚)公(司)鉴(痕检)字[2019]128号。
5.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非制式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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