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晏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甲的弟弟晏某乙系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2019年7月30日,邢某某(已行政处罚)与被告人晏某甲陪同晏某乙来到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因办案需要,民警王某带领晏某乙在办案区门前商讨事宜,后王某欲将晏某乙带回办案区内,晏某甲和邢某某拽住办案区大门,阻止王某带领晏某乙进办案区,邢某某对王某进行辱骂,晏某甲伸手撕扯拉拽王某,并将王某左臂抓伤,后被公安民警控制。
2020年7月17日,晏某甲取得了受伤警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记录、入所检查表、伤情照片、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证人邢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晏某甲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琳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晏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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