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潍坊市奎文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奎文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1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11月30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表达个人非法诉求,窜至北京天安门地区起哄闹事,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被告人王某某为达到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实现其非法诉求的非法目的,先后于2016年3月4日、7月10日、10月1日、2日、3日、2017年1月27日多次窜至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国家重要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
2、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并以非法上访为要挟,多次向东关街道苇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强行索要财物,苇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王某某的纠缠、压力下,被迫给予其现金109648.64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家庭困难无处居住为由,并以非法上访为要挟,向东关街道苇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强拿硬要**社区**号楼**单元**住房一套非法占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训诫书、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收到条、转账记录、训诫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等十六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劝返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敏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
1.侦查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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