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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住该县**镇**村**号。2013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月4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2020年6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永诚果业门口见被害人秦某某停放的电动车车兜有部白色苹果8PIUS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33元)。文某某便趁秦某某买水果之际将该手机偷走。而后,文某某用铁丝取出手机卡,留下手机自用。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文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扣押现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淘宝截图;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及辩解;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笔录、指认盗窃赃物的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启良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文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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