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在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栋**A。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粤BT***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夏青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40分提取的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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