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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旷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旷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旷某甲驾驶云******号白色观致汽车将偷渡人员旷某乙、刘某某从景洪运送至磨憨,当其行驶至勐腊至**收费站*公里处蓝色隔离网便道时其让旷某乙、刘某某下车从隔离网墙爬至**村寨以逃避检查站的搜查。后被告人旷某甲返回**中国石油加油站接偷渡人员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5.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甲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旷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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