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6********,系大连建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师,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岗小区其父母家聚餐饮酒后,先使用滴滴软件叫车,但因定位问题未能找到滴滴出租车,遂驾驶其号牌为辽B****5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辆行驶二三百米至铁山西路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2019年12月2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9.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3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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