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镇**村**号,现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号,务工。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乐都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时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2时左右,被告人时某甲在乐都区**镇**村**坟洼处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附近荒草致使刘家坟洼处山坡林地被烧毁。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6.5838公顷,其中2.4206公顷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4.1632公顷属被害人李某甲承包荒山造林。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甲向被害人李某甲赔偿损失3万元整。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时某甲被乐都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火案的调查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838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时某甲拘役3个月至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林静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各1份,收据复印件1份;
6.体检表1份;
7.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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