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某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原系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负责寻找客户、协调装潢事宜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装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3400元,用于个人花销、归还欠款等。具体如下: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施某某侵占合肥市****商贸城K1-1 2519-2520室黄某某的装修工程款人民币534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施某某侵占合肥市****小镇****室廖某某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施某某侵占合肥市****中心****室滕某某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施某某合肥市**区侵占**商贸城K1-1 2402-2403室张某某装修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施某某侵占装修工程款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归还了人民币35000元后便不再与公司联系。

2020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包河区**南路**商务快捷宾馆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施某某归还**公司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入职履历表,工程施工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卫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施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734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玖张,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