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1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2年2月7日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40102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10号5幢18单元502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88号宝业城市绿苑58幢303室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皖******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铜陵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6981983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一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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