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施国强,又名施国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苌池镇大围村7号,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苌池镇大围村7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国强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施国强以给任某甲的儿子左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任某甲人民币8.81万元,为了尽快办理工作,左某于2020年5月3日微信转给施国强3000元,案发前施国强归还了6.1万元。
2.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施国强以给任某乙的儿子任某丙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任某乙人民币5万元,为了尽快办理工作,2020年1月21日任某丙微信转账给施国强1000元,2020年4月4日任某丙微信转帐给左鹏3000元,左某又转给施国强3000元。
3.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 ,被告人施国强以给任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任某人民币6万元,2020年3月份,任某通过微信又转账给施国1万元,为了让施国强尽快安排工作,任某给施国强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4月4日任某给左某微信转账3000元,左某又微信转给施国强,案发前归还了任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丁、任某丙、左某的陈述;3.被告人施国强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施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安排工作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国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生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施国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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