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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惠来县**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检察院

惠来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403号

被告人方某甲,绰号“猴某某、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方某乙源(己判刑)与吴某甲龙某某因故积怨。2016年7月16日凌晨3时某甲,吴某甲龙某某方某乙源在惠来县惠城镇“**大排档”相遇打架,双方互有受伤。吴某乙苗(己判刑)将其胞兄吴某甲龙送到惠来县****院(下称县**院)治疗,方某乙源受伤也到县**院诊治。吴某乙苗发现方某乙源后先将吴某甲龙转送汕头**院治疗,然后纠集郑某某、黄某某(均己判刑)等人带枪支、刀具等到**院准备殴打方某乙源。黄某某则打电话给吴某丙(己判刑),纠集被告人方某甲以及罪犯谢某甲、游某某、陈某某鑫、方某丙、吴某丁欣、方某丁正、刘某某(均己判刑)及翁某某全、方某戊腾(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小汽车,持猎枪、棍棒、砍刀、头套等工具到县**医院与吴某乙苗、郑某某等人汇合。当天凌晨5时许,当方某乙源躺在病床上被推着准备要离开**院住院楼时,吴某乙苗见状便大声指出方某乙源,方某甲及吴某丙、谢某甲、游某某、陈某某鑫、方某丙、吴某丁欣、方某丁正、郑某某及高某某、吴某戊彪(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猎枪、棍棒、砍刀等追打方某乙源,方某乙源见状逃跑至住院部大楼一楼时被枪击中,方某乙源继续逃跑至**院一巷内时某乙被枪击中,吴某乙苗某某方某己方某乙源打倒在地。后吴某乙苗指使同案人一起逃离现场。2018年9月9日,方某甲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鉴定:方某乙源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内金属异物存留构成轻伤二级。吴某甲龙牙齿冠折等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吴某乙苗上缴的二支枪形物为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在吴某丙处缴获的二支枪形物为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在黄某某处缴获的三支枪形物均为击发机构缺损,无法完成击发实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枪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羁押于惠来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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