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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209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东流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独自一人来到东流镇稠林村长江大堤附近水域投放了一个地笼捕捞水产品。7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收取该地笼时,被巡逻的东流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捕捞的青鱼1.16公斤,汪丫鱼0.07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地笼、渔获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禁捕区内使用禁捕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庆军

检察官助理:余淑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东流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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