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方**,曾用名方**,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方**借送被害人颜某某回家为由,将被害人颜某某送至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公寓*栋**门口时,趁被害人颜某某不注意,将颜某某装在裤子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盗走。其后,颜某某联系方**要求归还手机,方**承认其偷走手机,并要求颜某某给钱赎回手机。2019年11月17日,方**先后三次向颜某某索要钱款,分别为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8000元,颜某某均未同意。后方**将该手机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某手机店卖掉,获得人民币13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699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区大仟里广场抓获被告人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手机购买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的供述;4.鉴定意见:涉案手机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短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敲诈勒索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志华、 张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方**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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