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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暂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号楼**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大同大学北校区图书馆施工之后步行至大同大学行政楼前,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广告牌附近的一辆黑色大鱼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大同市腾远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为3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32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宫云涵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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