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镇**大街**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同年4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家人入住汕头市金平区**路**酒店**房。2019年8月6日凌晨,因为朋友在**酒店**房叫美团外卖,凌晨4点多,送外卖的被害人张某甲送外卖到**酒店**1房外面时,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反复用脚踢打张某甲身体,致使张某甲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取得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相片、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证明及相关材料、报案报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指引单、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偶发矛盾引起的人身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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