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公司员工,现在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县**镇****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小池镇中心街2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H*****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出发,行驶至集贤路与习友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为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省立医院南区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 mg/100ml,为醉酒驾驶。
2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桂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