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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200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湘EG****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沿S219线自武冈市电信大楼往邓元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望云庵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方某某、黄某某受伤及湘EG****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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