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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明)(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高级**,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辽A****E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金厦燕翔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走人行横道线的怀中抱着王语墨的某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某乙当场死亡,王语墨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乙无事故责任,王语墨无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其所在**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方某某同志系公司技术骨干,是本领域不可或缺的专家型人才,建议本院做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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