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文某某雇佣一辆吊车将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公司大门外一铁质集装箱改装的开票室转移至公司大门内侧保安室后方,之后在明知自己没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公司保安室内接电,过程中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未接地线、未对裸露在室外的电线进行处理,因被告人文某某操作不规范,导致该开票室存在漏电安全隐患。2019年7月21日7时许,玛纳斯县**公司驾驶员王某某在该开票室窗口处准备向调度员刘某某拿提煤单时,因手臂碰到窗户护栏而触电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玛纳斯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检测,该开票室室内、室外及窗户围栏均带电220V,存在漏电情况。2019年8月19日,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生前遭受电击作用引起心室纤颤、心跳骤停所致。
案发后,新疆**公司向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45万元,王某某家属向涉案人员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李新花
检察官助理:梁泽群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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