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文某某与受害人袁某某合伙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城邦102号门面经营一家“青枝生鲜水果”店,由被告人文某某经营和管理。2020年6月28日,因水果店亏损,被告人文某某擅自将水果店停止营业。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文某某发信息告诉袁某某,谎称与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分公司的食堂签订了供货合同,但需要50000元的保证金,还缺10000元。袁某某便于当日要其老婆微信转账10000元给了被告人文某某。随后,被告人文某某伪造了一份与“湘乡市鸿瑞电子有限分公司”的供货合同,并告知袁某某其已经准备好了200000元的流动资金,但其中有70000元是向文某某女朋友借的,需要袁某某将该70000元还给其女朋友。7月26日,文某某在网上找人扮演成鸿瑞电子有限分公司的李副总与袁某某见面,袁某某为请客等花费了12000元左右,文某某以给李副总开房为由,向袁某某索要了3000元现金。7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与袁某某见面后,将盖有假印章的“供货合同”和“供货保证金协议”和一张银行卡交给了袁某某。7月29日,袁某某向其妹夫凌某某借了70000元现金给了被告人文某某的女朋友蔡某某。次日,袁某某去查看银行卡时,发现被骗。
2020年6月28日水果店停业以后,袁某某曾于2020年7月26日微信转账给文某某4000元,2020年7月27日微信转账1000元。综上,被告人文某某一共骗取受害人袁某某10万元,该笔费用均被其挥霍,至今尚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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