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街**院**号楼**单元2007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同年7月11日凌晨,两人相约在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层的**酒店**房间见面。见面后两人在房间喝酒聊天,期间文某某提出看一下王某某手上戴的黄金戒指,王某某将戒指摘下给文某某,文某某将戒指戴在自己手上,未归还给王某某。当日12时许,两人睡醒后准备去吃饭,出门时王某某将其双肩包给文某某拿着。两人乘电梯到一楼后,王某某又返回房间取东西,文某某趁机带着王某某的戒指和双肩包离开,途中删掉王某某的联系方式。随后,文某某将王某某包里的一部黑色OPPOR17手机和72元现金取出后将双肩包丢弃,将王某某的黄金戒指以2338元销赃给西门外一家黄金加工店,将OPPOR17手机以400元销赃给西一路附近一流动摊贩。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黄金戒指价值3753元,OPPOR17手机575元,合计人民币4328元。赃款被文某某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资料;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432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