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住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左右,蓬南派出所民警在蓬南镇忠烈街玉旌广场旁盘查时发现川******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文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文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137mg/100ml、146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南同济骨科医院抽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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