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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文某,男,199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31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42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无证驾驶号牌赣JD****轿车送朋友去萍乡市法莱德生活广场,行驶至交警设置在萍乡市安源区****路段酒驾临检卡口时,为躲避检查便掉头从辅道逆行,期间执勤交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及吹口哨示意文某停车,但文某继续加速冲过并转弯向****方向行驶,造成交警手背受伤,酒精测试仪被撞飞。行驶至****路段第二个交警临检卡口时,文某在执勤交警示意停车的情况下又继续从左侧车道加速通过交警用反光锥桶设置的卡口。随后,交警驾车追赶文某。文某驾车右转进入****小区内,与停放在该小区的赣J****小车发生刮蹭,最后行驶至****一处死胡同后弃车逃跑。同日19时许,文某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警官证照片、辅警证明资料、前科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王某某、敖某、黎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被撞车辆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蔼

   检察官助理:吴康

       

                               

                                      2020730

附: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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