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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意见

2018-02-18 尘埃 评论0

经党委会讨论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将党委会讨论的意见填入其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


填写党委审批意见,要写明预备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党委书记要在审批意见下方签名盖章,并填上审批的日期,然后盖上党委公章。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填写审批意见时,还应写明是由哪一个党委授权的,或由上级党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党委审批意见”栏中签注“经党委研究决定授权某某某总支委员会审批接收党员”字样,并注明时间,加盖印章。


填写“审批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预备期的起算日期,除特殊情况由党委(党总支)确定外,一般应填写支部大会通过之日;


2.对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要进行确认,不能轻易把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决议后面签名盖章的日期视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因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的日期常常滞后于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




3.预备期的起止日要对应,如“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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