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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拓某甲,曾用名拓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家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被告人拓某甲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拓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城河东三岔路口附近的“王三烧烤店”出发,准备回靖边县**附近的家中,行驶至该烧烤店门前的路段处时,即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拓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拓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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