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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藏族,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9********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自然**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拉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当周街南延段由南向北行驶,3时48分许,行驶至当周街市妇幼保健站十字路口处时,与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贡某某驾驶的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甘P*****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南某某驾驶的甘P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拉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拉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某三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东珠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拉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4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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