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商区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以(2020)陕10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商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理由如下: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存在不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一审法院在未说明不采纳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不予采纳量刑建议,且未履行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程序,径自作出改变量刑建议的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附:
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商州**镇**小区**号楼**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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