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购买者是出于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得这个花瓶,并且他也不知道出卖人是未经所有人同意而擅自出卖的,即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这个花瓶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秩序,它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明知原权利人的存在,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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