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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七茄检侦监批捕[2020]5号

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

    你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七茄公茄提捕【2020】5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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