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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某某诈骗案起诉书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8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白朗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吉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吉隆口岸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隆口岸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证人普某某受被害人拉某某的委托报考驾校,普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扎某某了解报考驾校的学费及相关流程,被告人扎某某向普某某回复现报考驾校需要缴纳4000元的报名费,被害人拉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4000元转给普某某,普某某收到此款后,立马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4000元转给被告人扎某某。被告人扎某某收款后,主动联系普某某称:你的朋友若想不参加考试办理驾驶证,需要再交8000元,并保证其在30日至40日内办理好驾驶证。被害人拉某某同意再出8000元来办理一本驶证(准驾车型为C1),同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8000元转给被告人扎某某。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扎某某通过微联系普某某,问普某某身边还有没有需要办理免考驾驶证的人,若有人要办理,被告人扎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免考驾驶证件,但需要缴纳12000元费用。普某某就电话联系自己的弟弟顿某某并告诉他支付12000元即可办理免考驾驶证的情况,被害人顿某某愿意交12000元来办理一本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向普某某提出先垫付此款的请求后,普某某将把56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扎某某,9月2日,被害人顿某某从自己的舅舅处借款10000元并让舅舅把钱转给普某某,同日,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把6000元转给被告人扎某某。

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扎某某电话联系普某某,再次称,以18000元的价格可以办理免考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普某某将此情况电话告诉被害人扎某某,9月2日、3日被害人扎西先后两次(分别为10000元、8000元)将18000元转给普某某。随后普某某以同样的支付方式将18000元转给被告人扎某某。

2019年9月4日,普某某从日喀则驱车赶往吉隆县的途中,接到被告人扎某某的电话,还是以18000元的价格可以办理免考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普某某将此情况电话告诉被害人次某,当日,次某委托自己朋友扎某某通过微信把18000转给普某某,随后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把15000元转给被告人扎某某,按照被告人扎某某的要求,其余的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被告人扎某某的弟弟。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扎某某主动联系普某某,称若有人想办理免考驾驶证,可以以20000元的价格来办理免考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普某某把此情况告诉被害人边巴,当日,被害人边巴把20000元的现金交给普某某。9月11日,普某某向被告人扎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38781********)银行卡号上转存20000元,普某某先后于2019年8月25日至9月11日分别向被告人扎某某转款共计79600元。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扎某某未按照约定办理免考驾驶证,后普某某曾多次联系被告人扎某某要求退款,但被告人扎某某以“迟两天给你”等诸多借口拖延时间仍未退款,被告人扎某某将骗取来的钱先后通过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等方式进行挥霍。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扎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娘热乡“合兴驾校”被拉萨市公安局110便民警务支队藏热北路警务站出警民警抓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吉隆口岸公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2部

2.​ 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3.​ 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扎某某、巴某某、巴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拉某某、顿某某、扎某某、次某、边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给他人办理免考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拉某某等5人钱财共计796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尕藏桑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扎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藏汉起诉书各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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