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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某某挪用公款案起诉书(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职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1********,汉族,专科毕业,凌海市**公司**,住凌海市**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19日被凌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峰,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媛媛,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凌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8年9月13日,凌海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才某某涉嫌贪污罪进行立案审查,2019年7月19日,凌海市监察委委员会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立案审查,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8日至今,被告人才某某被凌海市**任**。其主要职责为收缴拖欠的承包费和收回凌海市**公司烟花爆竹特许经营权。2007年至2017年,凌海市**公司一直由蔡某甲实际经营并承担经营费用。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才某某收取蔡某某承包费20万元,上交凌海市**5万元,补交养老保险3011元。在未经凌海市**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某某将余款14,6989万元用于凌海市**公司的日常经营,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凌海市**公司财务账明细、*乙日用杂品公司**工资的说明及工资表、2013年-2017年凌海市**公司**凭证、凌海市**公司补交养老保险记账凭证、凌海市**与朱**承包合同书、朱**与蔡某甲协议书、凌海市**情况说明、被告人才某某干部任免呈报表、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蔡某甲、刘某某、宝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才某某、才某证言。3.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阎春利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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