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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维持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终审判决。大连市监狱于2014年1月7日对房某某执行有期徒刑1年刑罚,2015年1月2日执行期满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对房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房某某提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收到王某某微信转账6****,房某某找到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购买冰毒0.5克,并向其支付人民币500元。支付钱款后,房某某联系张金贵让张金贵将冰毒交给王某某。房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房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8409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黑色外壳带“OPPO“标志的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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