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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大学本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现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区**街**院**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沿着大连保税区盖亮线自南向西行驶至盖亮线165公里100米处附近路段时,撞倒行人沙某某,沙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房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况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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