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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等5人起诉书(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至当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至当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至当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0********,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至当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至当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自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决定自2020年7月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邢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以“刷单”为由诈骗,2019年11月18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家中向诈骗分子提供的一个合肥芊芊瑜伽馆银行账户转账13500元。2019年以来,全国有大量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报案,被诈骗的资金均流经合肥芊芊瑜伽馆、胡某、陈某等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反电信诈骗部门对银行资金流水梳理后显示,为逃避打击,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违法所得资金在合肥芊芊瑜伽、胡某、陈某等多个相对固定的账户内划转,并经过多个银行卡流转后,流至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账户内,最终在福建省龙岩市多个银行网点、ATM机被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取现。

1、戴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地主”取款,并收取取款数额1.5%作为好处费。2019年11月,戴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通过柜台、自助取款机共取胡某账户流入其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2万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兰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经戴某某指使,在福建省龙岩市通过柜台、自助取款机共取胡某、陈某账户流入兰某账户内的资金80万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戴某某指使,在福建省龙岩市通过柜台、自助取款机共取胡某、陈某账户流入陈某某账户内的资金63万元,并收取取款数额1%的好处费。

4、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罗某某从罗某某处接单取款,并收取取款数额2%作为好处费。罗某某又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取款,并给罗某某取款数额的1%的好处费。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罗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通过柜台、自助取款机共取胡亮、陈某账户流入其账户内的资金819500元。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2时许,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警苑小区地下停车场将戴某某、兰某抓获;2019年12月26日下午18时许,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罗某某的带领下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将罗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6日上午11时许,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山背居安路3号将罗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5日上午12时许,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联合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报案记录、研判报告、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个人活期支取储蓄凭证等;2. 被告人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3. 被害人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其所犯的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兰某、罗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锋

检察官助理:李彬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兰某、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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