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坊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栋**单元9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戴某乙、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甲、徐某某合伙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承租本市月湖区**三楼,并组建鹰潭市**文化传媒公司进行运营。由徐某某在网上联系到微信昵称“2020心想事成”,并每隔两日从其处非法收受2000-3000个电话号码交由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再将电话号码转发给业务员,7月16日以后,张某某将电话号码转发给被告人候某某,由候某某负责转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华夏证券的客服、六合彩资料员、福彩顾问的身份打电话给电话号码使用者,并经电话号码使用者同意,由上线“导师”添加电话号码使用者的微信或者推荐电话号码使用者的微信添加到上线指定的微信彩票群。当电话使用者进入上线指定的彩票微信群或者添加上线“导师”视为成功一单,戴某甲等人可从上线获取提成28元的佣金,通过此方法进行牟利,共计获利56810元。被告人戴某乙做为财务人员,进行接收上线给付的佣金,并交由戴某甲进行分配,戴某甲将每单佣金的25元钱交由张某某进行支配,张某某以每单14、15元对业务员发放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账单、抓获经过、通话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戴某乙、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戴某乙、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徐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乙、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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