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等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等人在黄某甲、黄某乙家中与黄某丙、冼某某等人一起赌博,期间,被告人戴某甲因怀疑黄某丙在赌博过程中出千而导致其输钱,于是叫黄某甲带黄某丙到屋外质问谈判。随后,被告人戴某甲伙同戴某丙、戴某乙等人将黄某丙胁迫上车带至**小学门口附近、**酒店附近等地点,并打电话叫绰号“七呀”的男子等人到场,以黄某丙在赌博中出千为由对黄某丙进行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强行索要人民币80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黄某丙在此过程中假装联系其老表拿钱出来赔偿而实际偷偷报警,从中调解的黄某乙根据戴某甲的要求电话通知其弟弟黄某甲去**桥头帮忙取钱,黄某甲前往帮忙取钱时被民警当场控制。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得知黄某丙已经报警后,遂带着黄某丙、黄某乙等人一同前往罗定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言语威吓和殴打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进水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丙、戴某乙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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