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禄丰县******沐浴楼,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28日凌晨,被告人戴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禄丰县**镇******沐浴楼介绍、容留史某某、黄某某在该沐浴楼302、301房间进行卖淫,于28日凌晨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性病筛查报告、通话清单、手机截图照片、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史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沐浴楼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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