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结伙被告人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房间号为4340的网络棋牌室,并在“闲聊”软件中创建“4340 10”聊天群进行赌局纠集、结算赌资,为参赌人员丁某某、陈某甲、沈某某等人进行“余姚瞎子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向参赌人员卖出虚拟房卡2400余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陈某甲、沈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凤 丹
检察官助理 陈向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584****;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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